涂料列入《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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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按照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为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对《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国经贸外经[1999]379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涂料、颜料、染料是这次补充进该《目录》。  

  《目录》共分十大类,其中:涂料、颜料、染料被列在“石油和化工类”的第四项。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鼓励政策开始于1999年2月。主要优惠内容有:  

  (一)资金鼓励政策。  
    
   1. 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2. 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3. 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4. 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5. 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分1996年2号)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具两法两方下面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  
    
   6. 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1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 部 11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利、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1. 国有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2.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尽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1. 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3. 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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