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粉体产业快速发展的又一个年头过去了,在粉体产业大踏步的路上,利益驱使下的乱采乱伐、走私、环境破坏、恶意竞争等问题仍存在并阻碍着我国粉体行业的发展,为了使粉体产业能够有一个健康的发展空间,纵览全局,国家在这一年里,陆续拟定出台了资源税改革、行业准入、总量限采等一系列的粉体相关政策,为我国的粉体产业保驾护航。以下是这一年来国家对粉体相关产业出台的政策,以及对这些政策的解读。
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在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源税暂行条例修改除了调整税率外,重点是将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更改为从价计征,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开采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
目前,资源税已逐渐发展成为绿色生态税收,从价计征资源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各国征收资源税的目的基本上一样,主要是为了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国际经验也表明征收资源税的确可以提高资源开采利用效率,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从价计征资源税是政府修正能源外部性的一个重要举措。能源资源开采利用的外部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环境污染和资源耗减。能源在生产、运输和消费各阶段会不同程度地损害环境,而环境费用由公众承担。能源资源开采利用的另一外部性,即资源耗减所带来的外部成本。随着能源消费量增大,资源稀缺的外部性越来越强,但它的外部性影响往往被低估。资源税可以内部化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对后代的影响,从而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而资源税改革大幕正式的拉开,究竟会动了谁的奶酪,新华都商学院副院长林伯强这样说到:此次改革调整以后,我国的资源税税率仍然相对较低。对能源开采行业征收适度的资源税,可以采用渐进提高的办法,使其对宏观经济负面影响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避免对经济造成冲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轻社会负担常常是两难的政策选择,就政府来说,关键是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资源税改革只要目的明确,设计相对合理,许多问题和可能的缺陷可以在推出后的实践中解决并完善。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粉体产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粉体产业健康发展,粉体相关行业制定了行业准入条件,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促使粉体产业发展。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镁行业准入条件》
2011年3月7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镁行业准入条件》。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镁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为加强镁行业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投资行为,促进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2.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正式发布
2011年3月9日,工信部发布了《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其中明确提出禁止以萤石为原料新建、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同时对萤石企业与氟化氢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该公告的目的在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氟化氢是萤石等含氟资源实现化学深加工、发展氟化工的关键中间产品。为优化氟资源配置,提高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本质安全的氟化工产业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配置,节能降耗,安全环保,技术创新,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条件》在氟化氢产业布局、规模、工艺与装备、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各有关部门在对氟化氢行业生产建设和科技开发等项目开展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节能评估、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方面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3.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正式颁布
2011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了《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条件》要求,除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外,3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搬迁的企业再新建装置,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黄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条件》对现有、新建或改扩建磷铵与配套硫酸装置提出了综合能耗指标。同时,要求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设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3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3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此外,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未建氟回收装置的3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
业内人士认为,该政策提高了磷铵行业准入门槛,可有效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磷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磷肥行业健康发展。9月20日,受这一利好政策刺激,资本市场磷资源板块集体走强,六国化工更是强势封于涨停板。
近年来,稀土这一资源被炒的沸沸扬扬,因“功能”和“价格”的不成正比而一再的“硝烟四起”。中国对外在尽力避开国际质疑的同时,对内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以求保持对环境的保护及稀土产业的健康发展。环保部的稀土工作指南指出,一年内如果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稀土企业在环保核查过程中将不被通过。工作指南的发布以及对稀土排污方面的最新规定等方面的举措可谓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专用发票”制度的提出让业界为之一震。
1. 环保部发布《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2011年8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环保部在《指南》中提出,一年内如果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稀土企业在环保核查过程中将不被通过。同时环境保护部在《指南》中提出了多种不予通过环保核查的情形。
按照《指南》,稀土征税企业必须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保设施齐全且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或依法处理、处置,依法缴纳排污费,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健全等才能通过环保核查。
“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以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通过核。”《指南》表示,其中包括,一年内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2. 我国首部《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首部《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则通过,这是全球首部针对稀土工业的环保标准。
环境保护部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稀土产业准入门槛,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推动稀土快速发展。
此次《标准》出台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污染问题。由于过度开发,我国的稀土资源储量迅速下降,稀土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以氨氮为例,稀土行业每年产生的废水量达2000多万吨,其中氨氮含量300~5000mg/L,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十几倍甚至上百倍。 二是产能严重过剩。现在整个国际市场对于稀土产品的需求量大致在12万吨左右,而目前我国稀土的产量达22万吨。
而此《标准》对稀土产业的影响,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严格执行《标准》,我国现有的稀土相关企业将有80%以上达不到要求,而改造将增加70%的成本。《标准》或令稀土企业面临重新洗牌。环保部负责人称,《标准》实施后,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考虑到我国稀土工业的实际情况,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了两年的达标排放过渡期。
3. 稀土“专用发票”的利好与疑问
2011年5月10日,国务发布《院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指出,“建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和产品流通台账和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业内人士指出,稀土专用发票的启用即意味着稀土将出现类似于烟草专卖的模式,由国家指定的少数几家企业从事稀土的生产、销售,使用专门的发票,交易平台高度集中,价格的制定、原料供应量等都将由少数几家企业掌握。这样,稀土价格的形成机制问题又变得复杂,专营意味着国家控制,下游企业是否还有议价权是很多应用企业关心的问题。由此,也有人士指出,买卖价格应当受供需情况来决定,也就是买方市场的需求量和供方市场的供应量来决定,如果变为专营制度,则意味着定价权的“旁落”。那么最终会对稀土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让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3月4日全文刊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到2015年底,磷石膏综合利用率由2009年的20%提高到40%;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率由2009年的56%提高到80%;攻克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建成一批大规模、高附加值利用的产业化示范项目;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体系;引导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向多途径、大规模、高附加值综合利用方向发展。
日前,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起草的《钢铁渣粉》国家标准通过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组织的审定。
审定会代表主要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研究总院、北京金隅集团、武钢、宝钢、韶钢、鞍钢、包钢、济钢、北京建工学院等包括建筑、材料、混凝土应用与施工、钢铁企业、科研院校各个领域的专家代表60余人组成。专家经过评审后认为,该标准符合当前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对标准送审稿给予充分的肯定,一致认为本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已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钢铁渣粉》标准制定计划于2008年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该标准主要技术支撑是该院承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钢铁渣粉作混凝土掺合料的研究开发”所获得的技术成果。《钢铁渣粉》标准的制定对正在九江、新余投资建设的年产160万吨、120万吨钢铁渣粉生产线的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品质保证,对钢铁工业实现钢渣“零排放”及资源化利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