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乡镇、村配备一名矿业秩序巡查信息员,每天下午4点30分钟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每天下午5点钟前报送县整规办,整规办汇总后,分别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已发现的非法矿点,两天内通报相关部门并严肃查处,查处部门在结案三天内必须向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案件的处理情况,做到信息公开、共享;
二是建立非法开采稀土行为销号制度。对发现非法开采稀土的矿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矿管、森林公安、环保、水保、公安、供电等部门协同查处,实行督办、销号制度。对发现的非法矿点在三天内必须查处,未及时查处的,将严格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及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建立部门联运机制。对非法开采稀土行为,矿管、林业、森林公安、环保、水保等执法部门在接到信息后三天内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到位,同时供电部门积极配合,做到彻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
四是落实督查通报制度。县综合督查组对稀土整治工作全程督查,实行“一月一通报”。对领导不重视、排查不到位,造成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已发现非法稀土行为查处不力;已查处的非法矿点监管不力,造成破坏资源,损毁植被的乡镇,县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建立非法开采稀土行为销号制度。对发现非法开采稀土的矿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矿管、森林公安、环保、水保、公安、供电等部门协同查处,实行督办、销号制度。对发现的非法矿点在三天内必须查处,未及时查处的,将严格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及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建立部门联运机制。对非法开采稀土行为,矿管、林业、森林公安、环保、水保等执法部门在接到信息后三天内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到位,同时供电部门积极配合,做到彻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
四是落实督查通报制度。县综合督查组对稀土整治工作全程督查,实行“一月一通报”。对领导不重视、排查不到位,造成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已发现非法稀土行为查处不力;已查处的非法矿点监管不力,造成破坏资源,损毁植被的乡镇,县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