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石材粉体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来源:贺州市石材协会

标签粉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贺州市石材粉体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性质:促进会是由贺州市地域内从事石材粉体及下游产品、加工、销售、科研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促进会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我市石材粉体产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产品研发、市场拓展、品牌申、报信息咨询等服务;协助市政府对本市的石材粉体行业进行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会员之间,构筑沟通平台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市外同行业进行交流;为振兴我市石材粉体产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促进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促进会的会址设在贺州市灵峰南路2号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沟通信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对石材粉体产业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产业发展;

    (二) 跟踪石材粉体产业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 三) 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信息咨询、产品研发及质量检测服务等活动;

    (四)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石材粉体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五) 通过促进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六) 围绕促进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贺州市从事石材粉体产业发展的机构(团体)和辖区内石材及下游产品开采、粉体加工、销售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促进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促进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三) 在促进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有助于促进会宗旨的实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报申请入会;

    (二) 经筹备组或理事会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促进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促进会的服务;

    (四) 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促进会章程;

    (二) 执行促进会的决议;

    (三) 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促进会委托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七) 为其他会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开展活动的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要求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作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会;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促进会的日常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也可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也可以通讯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促进会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有关人士担任。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促进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贺州市石材粉体产业发展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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