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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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宣布,中国第一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已于1月15日出台。这标志着全国31个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工作已全面完成。它的产生有助于解决粗放经营、浪费严重等困扰中国矿业发展的问题。
  新完成的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附图、规划附表、规划信息系统和规划研究报告等。根据国家“十五”计划及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规划对各省(区、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统筹安排部署。
  规划第一次明确了各个省(市、区)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并对今后的勘查和开采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对一些特殊矿产和特殊矿区实行保护性开采。
  规划还明确规定,今后凡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企业,都必须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炼砷、炼铅锌、炼油、炼焦、炼硫、炼矾。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潘文灿表示,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是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规划的发布实施将在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地矿行政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促进中国矿产资源利用方式从无序向有序转变,从粗放向集约转变,从以行政审批为主向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转变。
  据悉,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矿产品供需总量失衡,资源利用结构失调,布局不尽合理。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利用率低,一些地方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5月启动全国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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