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建材报

[导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做好“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工信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相关政策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中国粉体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做好“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工信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指出,在近年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基础上,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推动建立法治化、市场化产能退出机制,争取到2020年再退出一批产能,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相关政策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据了解,此次《指导意见》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能耗、环保、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产能退出是指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在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技术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


为有效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提出,加大资金支持、落实价格政策、实施差别信贷、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强化惩戒约束、严格执法监管等有力举措。国家统筹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节能技改资金、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等)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差别电价收费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渠道,对产能退出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化解债务等予以支持。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能源资源价格。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未按期退出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减存量贷款,从融资方面督促企业尽快退出产能。


《指导意见》指出,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等作用,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未按期完成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权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进出口业务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具体工作实施中,《指导意见》中提出每年3月底前,各地工业、能源主管部门联合节能、环保、质检、安监等部门,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每年12月底前,各地节能、环保、质检、安监部门将当年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函告同级工业、能源主管部门,计入当年产能退出情况。次年1月底前,各地工业、能源主管部门将上年度产能退出情况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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