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资源税全面改革那些事


来源:三门峡日报

[导读]  此次资源税改革目的何在?有何意义?有哪些方面变革?与之前的资源税相比有哪些改进?对企业有何影响?这篇文章将作详细解答。

中国粉体网讯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一、我国资源税的历史沿革与概况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目前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大类。2011年国务院修订了资源税条例,增加了从价定率计征方式。


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5月1日起,分别实施了煤炭和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将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可持续发展基金,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上述改革总体运行平稳,对调节经济、规范税费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十年来,我国资源税收入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约为22%。2015年资源税收入1035亿元,约占地方税收入的1.8%,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


二、现行资源税制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除上述已改为从价计征的原油、煤炭等6个税目外,目前我国还有上百个计征资源税的矿种和盐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组织收入,不能自动调节矿业经济的发展。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


2.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仅征及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未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


3.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尽合理。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


4.税权过于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除海洋油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一些次要产品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主要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三、资源税前期改革进展与成效如何?


2010年以来,按照中央关于资源税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配合财政部逐步对油气等税目实施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0年6月1日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率先在新疆推出,2010年12月1日扩大到我国整个西部地区,2011年1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4年12月1日在全国实施煤炭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为保护我国稀土等战略资源,2015年5月1日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从总体情况看,我们用6年的时间,将原油等6种矿产品资源税成功地实施了从价计征改革,改革运行平稳,不仅合理有效地调节了资源收益,有利于相关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还为本次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探索了办法、凝聚了共识、积累了经验。主要成效可归纳以下四点:


1.建立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资源价格挂钩,资源价格上涨时可以自动增加收入,抑制相关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过热;资源市场低迷、矿价走低时可以自动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负担,防止相关矿业“过冷”,对矿业经济发展一升一降起到了“自动稳定器”的调节作用。油气资源税改革初期适逢经济快速增长、能源价格上涨,从价计征方式带来资源税收入的大幅增长。2011年,全国油气资源税收入达到166.1亿元,比改革前增加102.38亿元,增幅达1.61倍。2015年,原油价格大幅下降,由于实行从价计征,当年原油资源税收入自动下降近40%。


2.规范了资源领域税费关系。煤炭、稀土等资源税改革以清费为前提,取缔地方违规行政收费和基金,代之以更加规范透明的资源税。规范的税费关系激发了市场活力,也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据统计,2015年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国减少涉煤收费基金366亿元,抵减增税因素后,全国煤企总体减负达181亿元,其中因煤价下降约实现自动减税90亿元。


3.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明显增加了中西部资源产区的税收收入,促进了当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0年当年新疆因油气资源税改革增收17.69亿元,增幅达2.31倍。2011年—2015年,油气资源税改革共为全国油气产地增加税收900多亿元。2015年全国煤炭资源税增收186亿元,增幅约1.26倍,其中山西省煤炭资源税增收近89亿元,增幅超过2倍,有效缓解了主要产煤省份的税收收入压力。


4.促进了资源节约利用。在油气和煤炭资源税改革中,通过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从而促进了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2015年,全国因此为开采企业减税近28亿元,如皖北煤电集团桃园煤矿2015年因实施充填开采减税70万元,不但提高了煤炭的回采率,而且保护耕地710亩,有效利用粉煤灰6万吨。


从价计征资源税也促进了资源的充分利用。改革前,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不论煤质优劣,均执行一个固定的税额标准,客观上助推了采富弃贫、“吃白菜心”的挖煤方式。改革后,按照煤价计征资源税,优质煤的税负提高而劣质煤的税负降低,从而降低了劣质煤被弃采的可能性。


鉴于此,本次改革明确规定,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资源税全面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借鉴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利润增加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利润减少时企业少纳税。这种制度机制调整和安排,可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既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合理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当前生产经营困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目前资源税费重叠,一些地区仍存在擅自收费现象,加重了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此次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并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针对我国资源短缺、开采利用效率低、消耗总量大、浪费现象突出等问题,此次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征税品目,完善了征税政策,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同时,扩大征税范围,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条件成熟后推广到全国,并授权地方政府对森林、草场、滩涂等凡具备征税条件的可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征收资源税。上述改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增强全社会保护资源环境的意识。


四是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源富集地区财政和经济发展影响重大。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资源税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兼顾处理经济发展与组织财政收入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统筹和保障各方利益。


五是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先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实行了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此次改革推广到所有矿产品,与之前实施的相关品目改革实现了并轨,统一规范了资源税征收制度,全面提高了调控经济的作用,为下一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资源税全面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为了有效解决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关于加快资源税改革、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的总体要求,在充分调研和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次资源税全面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主要目标是:通过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优化税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功能。


主要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四点: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二是从价计征、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全面构建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计征方式,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六、资源税全面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此次改革主要是对尚未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全面推开清费立税改革,对所有适宜从价计征的品目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同时将锰矿、锑矿等30个税目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率,适当增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一)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对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的大多数矿种也将实行从价计征。


(二)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在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三)保留少量适宜从量计征的品目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取得计税价格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法。


(四)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改革后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开。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本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可提出开征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1.对上述21个税目以及砂石、黏土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确定。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六)增设资源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对符合条件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以及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


七、改革清理了哪些收费基金项目?


按照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确定的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改革继续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违规收费基金。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八、为什么说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应税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的计征方法。从量定额计征有利于征收与缴纳,对于资源产区稳定地筹集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矿产品价格逐年攀升,但是资源税的收入却没有随之同比增加,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税额标准只能通过个别调整加以提高,调整往往滞后于矿价的变动、税制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2012年矿产品价格普遍进入下降区间以来,资源税仍然维持原来的从量定额征税方法,企业税负又不能随着矿价的下降而自动下降。因此,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越来越不适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从价计征相当于从量定额征收而言,具有“自动稳定器”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功能。以原油为例,实施从价计征改革时适逢经济快速增长、能源价格上涨期,2011年国际油价(伦敦布伦特原油平均价格)增幅达到40.20%,从价计征方式也带动原油资源税收入实现明显增长。2012年全国油气资源税收入352.1亿元,同比增加186亿元,增幅约为1.12倍。2015年,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下跌,伦敦布伦特原油平均价格降幅约为47%,受此影响,我国油气资源税大幅下降,原油资源税收入220亿元,同比减少143亿元,降幅达39%。


从国际经验看,在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上,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主要矿产资源国家对煤炭、石油等多数矿产品均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对低价值的少数矿产(如砂石等)实行从量征收,也有一些国家基于净收入征收。从价计征构建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既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保障资源产地财政利益,又能自动反映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保护采矿企业的合法利益,因而为征纳双方和世界各国所青睐,也代表了当代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九、改革后为什么还要对少数资源品目实施从量计征办法?


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原则上应对资源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考虑到黏土、砂石等少部分资源产品存在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特殊性,对这些资源品目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办法。


十、资源税全面改革的税目税率幅度是如何确定的?改革前后税费负担变化对企业有何影响?


考虑到各地资源品位及开采条件差异较大,企业经营情况及其负担能力不尽相同,如果全国适用统一税率,无法兼顾各地资源条件及企业差异,还会造成部分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因此本次改革按照税费平移的基本原则,由国务院确定税率幅度。如果不规定税率幅度,各省份对于一些主要矿种确定的税率差别过大,可能影响这些主要矿种的全国统一市场。


由于近几年资源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如按近一年税费负担水平进行平移,确定的税率幅度上限将较高,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为此,“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的税率幅度是根据各地实测的2012年—2014年资源税费负担率为基础确定的。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当前矿业经济发展,考虑到稳增长大局的需要,还适当调低了大多数矿种的税率幅度上限,并增设了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矿山企业总体负担不增加。改革后大部分企业的税率幅度有所降低。例如,铁矿石资源税(费)负担率由1.23%—7.55%调整为1%—6%,铝土矿资源税(费)负担率由3.4%—15%调整为3%—9%,海盐资源税(费)负担率由3%—9%调整为1%—5%。因此,资源税全面改革后,从总体上将有利于矿山企业减负,有利于资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资源税如何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将资源税逐步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考虑到目前部分省份超采地下水问题突出,为了确保涉及国计民生重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次改革率先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并首先在河北省进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向全国推开。


对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目前全面开征资源税的条件还不成熟。从森林资源看,随着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天然林木已停止商业性采伐,而人工林的储量和采伐量都比较小,可计征资源税的税源较少,还涉及到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划分问题;草场大部分为集体所有,由农牧民使用,国家已取消了农(牧)业税,如对草场开征资源税,不符合国家对农(牧)业的扶持政策;滩涂利用方式多样,有用于养殖的,有用于洗浴的,有用于旅游的等,征税对象难以确定。但考虑到上述资源在部分地区存有不同程度的市场开发情况,为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本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对上述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的建议和方案,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二、改革增设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落实?


为鼓励保护资源,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并有利于保护环境,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了税收优惠。具体规定了以下三项优惠政策:


一是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是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是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矿产资源市场情况、企业盈利水平等因素确定减税免税。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要求符合条件享受减税的企业报备有关资料,对衰竭期矿山剩余可采储量、剩余服务年限等数据的计算与审核,应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的大力支持。


十三、什么是共伴生矿?改革对共伴生矿产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的定义,共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区(矿床)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都达到各自单独的品位要求和储量要求、各自达到矿床规模的矿产。共生矿中的成矿元素往往具有相似的地球化学性质,而且成矿地质条件相近,并在统一的成矿过程中形成。例如,沉积喷流型铅锌矿床中,铅和锌都达到独立矿床规模,它们就是共生矿。


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矿体)内,不具备单独开采价值,但能与其伴生的主要矿产一起被开采利用的有用矿物或元素。例如,斑岩铜矿床中的钼、铼、金等。伴生矿是相对主要矿产而言,由于伴生矿和与其伴生的主要矿产具有相似的地球化学性质和共同的物质来源,因为常伴生在同一矿床(矿体)内。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改革规定,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具体来讲,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不适用上述共伴生矿政策的情形主要有:


1.铅锌矿。铅锌矿虽然属于共生矿,但此次将其作为一个税目即铅锌矿税目列出,铅、锌均视为主矿,不适用共伴生矿的政策。


2.与铁共伴生的稀土矿。《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规定,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根据上述规定,对与铁共伴生的稀土矿计征资源税。


十四、改革对应税产品的征税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为了简化税制、方便征管,同时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税负,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方式,此次改革根据目前我国采矿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形态的多数情况确定征税对象,规定了不同税目按精矿、原矿或金锭为征税对象。在此次改革中,“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明确了征税对象的,按“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的规定执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非金属矿,征税对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五、为什么对原矿和精矿的计税价格要进行换算和折算?


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换算为精矿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精矿,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缴纳资源税。具体来说:对以销售精矿为主的大部分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精矿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原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以利于两者之间的税负均衡。对以销售原矿为主的铝土矿、磷矿、高岭土石灰石等少数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原矿的销售额。对少部分以自采原矿加工成精矿销售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


考虑到我国黄金企业多为销售金锭,将金矿计税依据调整为金锭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金原矿或金精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其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征。


需要指出的是,征税对象规定为精矿的,本省如果没有销售原矿的情况,则不必确定换算比;其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的,本省如果没有销售精矿的情形,则不必确定折算率。


十六、为了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确定换算比和折算率时应把握什么原则?


对原矿和精矿进行换算和折算,本身是为了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税负,满足征管工作需要。同时,考虑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体现矿业产业政策,在确定换算比和折算率时,建议本着让精矿税负稍低于原矿的原则,从严确定换算比,从宽确定折算率,鼓励企业对矿产品洗选加工。例如,前例中的铜矿企业计算所得换算比为1.27,可从严取1.3作为换算比。前例中铝土矿企业计算所得折算率为0.78,可从宽取0.7作为其折算率。


十七、金矿资源税的换算比如何计算?


考虑到我国黄金企业主要实行采、选、冶一条龙生产,多为销售金锭,而且标准金锭(au99.95、au99.99)的售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每天都有报价,本次改革将金矿计税依据调整为标准金锭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其换算为标准金锭销售额计征。因此,金矿是本次改革唯一以冶炼产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对其计税依据的换算也有别于按精矿作为征税对象的矿种。其换算比市场法计算公式为:


金锭销售额=金精矿或金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金锭单位售价÷(金精矿或金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


其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换算比=金锭单位售价÷(金锭单位售价-金精矿或金原矿加工为金锭的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


选矿比=加工金锭耗用的精矿或原矿数量÷金锭数量


例如,2014年某金矿企业产销380万克(3800公斤),每克金锭(au99.95)售价约为251元,每吨精矿含金为59克,每吨原矿含金为2克,如果洗选和冶炼两环节的回收率均为80%。已知每克金精矿(au59)售价约为90元,每克金原矿(au2)售价约为1.7元,试计算其换算比。


解:根据上述公式,au99.95与au59的选矿比为:


2.12=99.95÷(59×80%)


精矿到金锭的换算比=251÷(90×2.12)=1.31


原矿(au2)与标准金锭的选矿比为:


78.09=99.95÷(2×80%×80%)


原矿到金锭的换算比=251÷(1.7×78.09)=1.89


十八、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的,原矿和精矿数量如何换算?


改革后仍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的,如果征税对象为原矿,纳税人销售精矿的,应当将精矿的销售数量换算为原矿的销售数量;如果征税对象为精矿,纳税人销售原矿的,应当将原矿的销售数量换算为精矿的销售数量。具体换算办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规定,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十九、改革对资源税纳税环节有哪些调整,有何考虑?


答:此次改革对纳税环节统一规定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自用也称视同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明确规定: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以自采金原矿加工金精矿、粗金、标准金锭的,在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在金精矿、粗金、标准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以应税产品(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原矿、金精矿、粗金、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等)投资、分配、抵债、赠予、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与原资源税规定的纳税环节比较,此次改革对多数矿产品是将原来征税范围中用于洗选加工的自采原矿调整为以未税原矿经洗选加工的精矿(金锭),相应将纳税环节后移至精矿(金锭)的销售环节。后移原矿加工精矿的纳税环节,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有利于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有利于改善环境和生态。以铁矿为例,改革后在以下7种生产经营环节中,有6种环节均需缴纳资源税:


1.将自采铁原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将铁原矿换算为铁精矿纳税;


2.以自采铁原矿移送加工铁精矿,唯此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3.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后对外销售,在铁精矿销售时缴税;


4.以自采原矿移送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原矿纳税;


5.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铁精矿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精矿纳税;


6.以自采原矿用于投资、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铁原矿纳税;


7.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用于投资、分配、以物易物等,在铁精矿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精矿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后移纳税环节,资源税纳税地点仍未变更,仍在矿产资源的开采地和盐的生产地。后移纳税环节,对矿产品和盐的征税范围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只是调整了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二十、改革在新旧税制衔接上有哪些规定,有何考虑?


此次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现行资源税条例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应以2016年7月1日为改革后资源税新税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改革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


此次改革将多数矿种的征税对象由原矿调整为精矿,因此,2016年7月1日之前已在原矿移送加工精矿环节按从量定额税率缴纳了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又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根据改革后新税制的规定则需要按精矿从价计征资源税(后移了纳税环节),这样就会产生重复计征资源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本次改革明确规定: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同样道理,由于原矿计税数量中包括了提取精矿或有用组分后形成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因此,改革规定: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形成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二十一、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配合此次资源税全面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8号公告),修订发布了新的资源税申报表,以更好地适应此次税制变化。


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将于2016年7月1日起使用,除海洋油气外的全部资源税目的纳税人,都应使用新纳税申报表。前期已经改革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税目,在2016年7月1日后,也使用新纳税申报表。


为实现新旧税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修订后的新纳税申报表基本延续了原申报表的结构和栏次。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两类,其中从价计征申报表包括主表、附表。主表反映的是体现税制要素的关键数据项,包括销售额、销售量、销售价格、折算率(换算比)、减免税额等,附表是对主表的补充,反映的是核算销售价格、销售量这两个从价计征关键数据项时,需要列明扣减的项目,包括外购矿、运杂费等项目数据。


与之前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相比,从量计征纳税申报表变化不大,从价计征纳税申报表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为了与此次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从价计征申报表的新增了部分数据项。这些数据项均为纳税申报的相关数据,数据间内部逻辑性强,便于纳税人逐栏填写,计算应纳税额。同时,数据项的丰富也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分析评估改革效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比对。


二十二、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各资源品目的计量单位是什么?


原油的销售量,按吨填报;天然气的销售量,按千立方米填报;标准金锭按克填报,金精矿、金原矿按吨填报。其他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所规定的计税单位填报。


二十三、黏土、砂石税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黏土、砂石税目,指日常建筑用黏土、砂石,包含建筑用黏土和建筑用砂石。这类资源的特点是分布较广、使用量大、价值不高。考虑该行业的特点,为方便征管,本次改革规定,黏土、砂石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按从量定额计征,每吨或立方米0.1元—5元。


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黏土属于铝土矿税目,不属于黏土、砂石。本次改革规定,铝土矿按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3%—9%。


二十四、我国水资源的基本情况


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地表水资源量约占全部水资源总量的96%,地下水占4%。北方、南方水资源总量分别占全国的19%、81%,而用水量分别为45%、54%;南方86%以上的用水由地表水供给,北方地下水供水则占相当大的比例。分用途看,农业、工业、生活用水量分别占全部用水量的63.5%、22.2%和12.6%。总体上,北方水资源紧缺,油气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其中,河北省水资源供不应求、地下水超采问题最为突出。


二十五、我国水资源费的管理现状如何?


我国水资源费开征于1988年。目前,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许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各省(区、市)根据水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区分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发电、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制定不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其中,地表水为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2元—4元。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内的取水、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予以免征。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属于非税收入,2012年—2015年上半年全国水资源费收入分别为150亿元、168亿元、183亿元、94亿元,并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二十六、为什么要实行水资源费改税?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我国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和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十分突出,形势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水资源费在征收过程中还存在缴费人意识不够、刚性不强、缺乏有力征管手段等问题。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利用税收这一强制性、规范性手段,有利于强化政府对水资源适用的调控能力,有效配置水资源,调控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国家水安全战略的实施。


二十七、水资源税改革的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1.注重调控。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促进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保护水资源。通过设置差别税率,引导优先使用地表水,鼓励多用非常规水源,严格限用地下水。2.清费立税。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推进资源税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水资源税费关系,健全地方税体系。3.合理负担。


二十八、为什么要在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有何背景?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且考虑到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决定在华北地区选择个别省份试点开征水资源税,为下一步在全国实施探索经验。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河北省开展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采取了调整种植结构、加强水利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等多项措施。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再研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并适时在全国推开。


二十九、在河北开征水资源税对居民和企业正常生活生产用水有何影响?如何从税制上限制地下水的超采?


为确保水资源税顺利开征,不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业用水负担,改革将通过水资源费改税的方式进行。通过水资源费改税,可以避免税费重复征收,增加改革共识。


河北水资源税试点,其税制设计基本上承接了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计征方法和征收标准等,用“三不变”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用“限三高”确保改革成效,特别是对严重超采的地下水,本次改革要明显提高征收标准。


“三不变”是指稳定水资源税负担,使普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水平不变,农业生产用水负担水平不变,企业正常用水(未超过计划取水量、取水结构合理)负担水平不变。


“限三高”是指对三类纳税人从高设定税率,提高负担水平。三类纳税人包括:高耗水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纳税人、高额(即超计划取用水)取用水纳税人和在高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纳税人。


三十、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淡水和地下淡水。地表淡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地下淡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为实现水资源费改税的平稳过渡,水资源税征税对象延续了水资源费的规定,主要包括地表淡水和地下淡水,暂不包括淡化海水。


地下热水和矿泉水兼具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属性,改革前按照矿产资源计征资源税。改革后暂时不征收水资源税,仍按矿产品税目计征资源税。


三十一、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哪些?与矿产资源税纳税人有何异同?


水资源税纳税人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少量零星取水等依法不许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法应取得取水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单位和个人,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这一规定有利于全面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与调控,也有利于公平税负。


上述规定与矿产品纳税人的规定相似,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矿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均为资源税纳税人。


三十二、水资源税的计征办法与矿产资源税有何异同,有何考虑?


考虑到水有别于一般的矿产品,一些自备取用水户尚未纳入公共供水管网范围,无法确定价格,因此,水资源费改税后,宜继续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征。这与大多数矿产品的从价计征方法是不相同的。


三十三、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有何考虑?


水资源税的开征除了具有矿产品调节资源收益的功能外,还具有抑制地下水超采、配合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功能。因此,其税率设计通常要比一般矿产品复杂些。为严控地下水过量开采,调节用水结构,水资源税对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程度不同的地区取水实施差别化税率,以引导使用地表水并鼓励节约水资源。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河北省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最低征收标准为: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而且还规定,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等等。


三十四、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哪里?与矿产资源税有何异同?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在河北省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在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对于跨省取水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水资源税由调入区域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矿产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目前规定在开采地缴纳,而水资源税的的纳税地点基本上采用了水资源费的缴纳或征收地点。水资源费的征收是随着水权走,水资源分配给哪个地区,水资源费就在哪个地区征收。水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矿产资源,它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生活生产必须品,必须纳入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分配和调度使用。


三十五、水资源税规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二是对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三是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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