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推动企业加速绿色转型


来源:中国环境报

[导读]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自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水资源首度被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中国粉体网讯  资源税改革提速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自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水资源首度被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同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应对资源环境压力的必然之举,通过这一全面改革,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对自然资源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强化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功能,规范税费关系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优化,完善财产行为税制度。由于当前正处于资源价格持续低迷时期,改革的时机比较恰当,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改革阻力。

 

小百科

 

本次改革有哪些特点?

 

此次资源税改革最显著的特点是“全面”,涵盖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税率、税费关系、税收优惠、税权划分等各个方面。

 

其一,扩大征收范围。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实施、逐渐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首先是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其次逐步将森林等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其二,改革征收方式。根据资源品的特征,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并存的方式。其三,规范税费关系。切实规范征收行为,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其四,合理确定税率。中央制定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的税率浮动范围,省级人民政府综合当地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其五,完善税权划分。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赋予地方较大的税政管理权。

 

实施资源税全面改革的4 个重点:清理各项收费和基金,这是资源税全面改革的重要前提;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这是基本底线;建立和完善从价计征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这是核心任务;适度下放部分税政管理权,这是资源税全面改革的重要突破。

 

温故知新

 

推动环境成本内部化

 

资源税是同资源和生态环境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税种,是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本次资源税改革将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例如,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另外,此前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一种资源无论稀缺程度、价格水平如何起伏,税额标准都没太大变化,不足以以经济手段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充分重视资源的稀缺性,导致资源巨大浪费。而从价计征则能真实地反映矿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和稀缺程度,真正体现资源税与矿产资源消耗之间的本质联系,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

 

同时,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如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等。这将有利于缓解我国资源开采利用效率低、消耗总量大、浪费现象突出等问题。

 

另外,通过资源税改革可以提高资源产品的价格,促使污染者承担环境与资源保护费用,使相关的环境成本内部化,消除市场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存在的外部不经济现象,从而促进企业节约资源。从价计征增加税负弹性,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将税负传导到中下游产业和最终产品上,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小链接

 

水资源首度纳入征收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河北省作为试点进行水资源税的改革。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降为零。

 

根据暂行办法,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税率根据所在区域水资源稀缺程度、地下水超采严重程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水用途实行差别税率。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例如,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等。

 

办法还指出,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他山之石

 

国外资源税改革经验借鉴

 

资源税起源于西方,如今,很多国家的资源税已经完全从收益税转向环境税,用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在国外,资源税的归属情况各异,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的,如英国。

 

美国:各州拥有定税权

 

美国各州拥有定税权,州政府可根据当地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自主选定调整税率,取得合理收入。例如开采税,目前美国已有38个州开征开采税,各州根据各自情况对自然资源开采保持在一个理性范围内,主要征收对象是销售给本州以外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这种自主定税权和税率调节功能可以增加地方政府财力,更好地将资金运用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上。

 

荷兰:设计完整的生态税制

 

荷兰绿色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例如燃料税是政府对汽油、重油、液化气、煤、天然气、石油焦炭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燃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目前燃料税已成为荷兰最主要的绿色税种。又如地下水税,由于荷兰拥有足够的地表水可供利用,所以仅对取用地下水收取水费。地下水税有两种:一是为了资助地下水开发和水规划的研究,各省征收相对低的水费;二是作为一般税种的组成,由中央收税。这是荷兰税收总体改革中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使税赋由收入税向包括自然资源消费在内的一种消费税转变。其目的是优化资源税税制结构,侧重于筹措资金,更好地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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