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下月起,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销售额的5%-10%。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征收资源税 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此次资源税改革答记者问时表示,1993年以来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不能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资源税在这类产品价格中所占比重过低,既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税收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
因此,在2010年底,通过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而此次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规定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进程
●2010年6月1日
资源税试点在新疆率先启动
●2010年12月1日
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2011年11月1日
全国范围实施资源税改革
解读
征收资源税 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此次资源税改革答记者问时表示,1993年以来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不能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资源税在这类产品价格中所占比重过低,既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税收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
因此,在2010年底,通过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而此次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规定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进程
●2010年6月1日
资源税试点在新疆率先启动
●2010年12月1日
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2011年11月1日
全国范围实施资源税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