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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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1年5月启动的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至2002年12月已全面完成,并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的联合审批,这标志着建国53年来我国第一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诞生。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将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规划的指导思想,以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主要目标。根据“十五”及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对各省(区、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统筹安排和部署。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规划任务;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规划的任务安排,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和布局调整、规划分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开采准入条件管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
  目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正陆续发布实施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已经发布实施的部分省(区、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地矿行政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是贯彻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解决资源战略问题、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转变、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部分省(市、区)的实践证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促进了矿产资源利用方式从无序向有序转变,从粗放向集约转变,从重开发、轻保护向开发与保护并重转变,从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向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转变;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从重微观、轻宏观向宏观调控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并重转变,从以行政审批为主向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转变,从单一的资源管理向资源与生态保护并重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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