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矿石资源税计征方式应调整


来源:中国化工信息网

标签磷矿石
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富荣,在两会期间就科学开发磷矿资源,鼓励低品位磷矿合理利用,公平合理征收磷矿资源税问题向大会提出了建议。

  据张富荣代表介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9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文件),将磷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3元/吨调高为15元/吨。该政策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该政策执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并且经过广泛的调查和论证,张富荣发现这项政策存在一定的弊端。“这项政策未区分磷矿石的品位高低,统一按量征收,尽管能够增加云南、贵州、四川和湖北等几个省份的税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的国情。”张富荣说。

  张富荣在向大会提交的建议中指出,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国内选矿利用沉积胶磷矿,入选品位为20%~25%;选矿利用沉积变质型和内生型磷灰石,入选品位为9%~18%。由于胶磷矿难选,选矿比一般大于1∶2.5;磷灰石由于品位低,选矿比为1∶3~1∶5。目前只有大型以及少数中型胶磷矿结合企业建有选矿厂。“因此,围绕鼓励和支持充分利用中低磷矿资源制定相关政策,才是实现磷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张富荣说,“而新的磷矿资源税标准,没有区分矿石品位高低,统一按量计征,不利于磷矿资源的综合利用,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甚至造成事实上的鼓励采富弃贫。如高低品位同样纳税,势必使开采、利用低品位资源的企业更处于劣势,使之不能与开采、利用高品位矿的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据张富荣代表介绍,目前多数磷矿生产企业开采的都是中、高品位磷矿,而且大多数企业均将品位在20%以下的磷矿丢弃,造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为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磷资源,张富荣建议改按量计征为按质征收资源税。具体措施是:对低于国家《磷矿地质勘查规范》的废矿,即磷灰石P2O5低于10%、磷块岩P2O5低于16%的矿石,免征资源税;对达到上述标准的磷矿,按质量、品位制定不同的税率计征;对所有矿石,包括采选配套项目生产的磷精矿,一律折标矿(折30%)后计征资源税,以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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